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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三人 挂羊(牛)头卖鸭肉?严判!

2020-06-18 12:00:2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邬欣彤
摘要:6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人刘、朱、王三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中国食品安全网(王志辉 延明泽) 6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三被告人因以鸭肉、牛(羊)油制作、销售假牛(羊)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绿园区某肉品加工厂的经营者,将鸭肉添加牛(羊)油成分加工制成肉方,并在肉方上贴上羊肉、牛肉标签,以假充真对外销售。被告人朱某某和王某某在明知该肉是鸭肉的情况下,在刘某某处购买大量肉方并切割成肉卷,以牛羊肉的名义对外销售。5-7元一斤的假牛羊肉大部分流入麻辣烫、米线、火锅等小店。

半年期间,刘某某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分别高达到23万、10万、11万余元。案发后,警方在刘某某的加工厂内扣押了2000多公斤鸭肉肉方。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肉方中检测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鲜、冻禽产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肉品加工厂的经营者,为了营利,以鸭肉添加牛(羊)油成分,冒充牛肉、羊肉,并以火锅肉(肉方菌落总数为不合格)形式生产、销售,其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8043.75元,上缴长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庭审中,合议庭对三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庭对三被告人判处上述刑罚。庭审结束后,三被告人立即缴纳了相应的罚金、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吉林广播电视台当场进行公开道歉。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绿园法院严格适用法律,从严从快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秩序,用司法实践加强对民生底线的守护,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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