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

站内搜 索

食安监管

浙江
下拉

浙江公布第二批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0-06-10 15:57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李梦娜
摘要:6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案要案,公布了第二批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市闻 记者 连待待 戴正聪) 6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第二批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自5月11日以来,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无证经营、虚假认证、网络违法等六大类违法行为。截至目前,从重从快从严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案要案,有效保障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销售侵权口罩案

近日,根据举报线索,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标注“PITTA”商标口罩及“PITTA”包装纸盒等若干,经鉴定,为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PITTA”。经查,当事人向省内Y户外用品厂(另案处理)购进商标为“PITTA”的口罩,并通过1688网店加价销售,后得知该口罩为假冒“PITTA”商标后即停止了销售,期间经营额为957.1元。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商标侵权,重新设计口罩包装,将“PITTA”更改为“SAXTON”,其他图案、文字等仍与原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的口罩近似,并要求Y户外用品厂按其设计加工,并通过1688网店销售,至案发经营额达263.7万元。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网店排名,组织人员以发空包形式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金额达12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第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实施混淆、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6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达处罚告知,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宁波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5月13日,宁波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宁波某公司仓库内的一次性口罩(包装上标“healthwell”等字样)进行执法抽检。经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测,上述一次性口罩不符合当事人的企业标准(Q/Anjiuu 001-2020-2020)。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口罩数量109箱共计21.8万只,单价为1.4元/只,涉案货值30.5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5月25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立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无证生产医用外科口罩案

5月25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防疫物资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嘉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已经包装好的贴有生产合格证的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581箱共计116.2万只。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的产品注册证,无任何检测设备,不具备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生产条件,生产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合同约定口罩单价为0.7元/个,货值金额为81.3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的违法行为。因案值较大,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于5月26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口罩案

5月27日,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贸易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发现8000只无任何产品标识的白色口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今年4月7日、8日以9.5元每只的价格从杭州某医疗用品公司购入外包装无任何产品标识的KN95防尘口罩35000只,自行对部分口罩伪造合格证,并贴于外包装上。截止案发,共加价销售口罩27000只,共计货值30.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6月5日,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拟处没收违法所得4.88万元,罚款7.51万元。

案例五:湖州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廊坊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劣质熔喷布案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浔某家居科技公司举报,称其购买的熔喷布存在质量问题。经查,南浔某家居科技公司通过安徽人王某介绍,从河北廊坊某电子科技公司购进外包装未标注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劣质熔喷布1吨,货值达54万元,并将该批熔喷布用于生产民用口罩。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该批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盐性介质)实测值仅为12.6%,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颗粒物过滤效率99%的标准。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于5月20日立案调查,并联合公安机关赴安徽等地调查取证,查实相关情况。目前,该案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六:绍兴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微商叶某经营劣质熔喷布案

近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丁某举报,称其从微商叶某处购买的熔喷布存在质量问题。经查,丁某以36.06万元的价格通过微信从叶某(微信号“woaifan0127”)处购得0.5吨熔喷布用于生产民用口罩。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上述熔喷布的颗粒物过滤效率仅为15%,不符合标准要求。据丁某反映,双方在熔喷布交易洽谈时,明确要求所交付的熔喷布颗粒物过滤效率为99%。叶某销售上述劣质熔喷布,已涉嫌构成犯罪,5月29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七: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陆某良、汪某兴销售侵权熔喷料案

5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原料仓库查获6.4吨标称生产商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标称溶脂标识为“Z-1500”的聚丙烯(PP)熔喷料,该种熔喷料包装上标注了“道恩”商标。该公司表示,在使用该批次熔喷料生产熔喷布时,发现该熔喷料实际溶脂为2253,与外包装标示溶脂1500不符,怀疑为假冒原料。此后,经“道恩”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道恩”牌熔喷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查,5月初,陆某良应汪某兴的请求,在流通市场上寻找溶脂是1500的“道恩”牌的聚丙烯(PP)熔喷料货源。随后,陆某良将采购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熔喷料加价转售给汪某兴,汪某兴以5.8万-7.3万元/吨的价格又加价转售给案发纺织科技公司用于熔喷布的生产。据陆某良陈述,上述熔喷料系从江苏人刘某飞处购得。当事人销售假冒“道恩”牌注册商标熔喷料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5月21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陆某良和汪某兴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八:温州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环保科技公司虚标CE认证案

5月12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口罩生产企业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标注“CE认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15.5万个,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CE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公告号 1282)无权签发防护口罩CE证书的情况下,支付3.9万元办理了一张CE符合性声明(并非CE证书),后在产品外包装标注“CE认证”等字样,并通过企业网店对外宣传其生产的口罩已取得CE认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目前,龙湾区局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九: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5月27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根据线索查获一起非法买卖CE认证证书案。经查,当事人金华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CCC认证咨询服务的企业,未取得CE认证机构资质。今年3月份,当事人分别接受三家口罩生产企业的委托,为它们生产的口罩产品办理CE认证,共收取三家企业认证费用48000元。当事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无CE认证机构资质)为其中2家企业办理了ECM机构出具的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文件、为其中1家企业办理了ECM机构出具的Documentation Review文件,上述文件均不具备CE认证证书的效力。当事人先后支付给上海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费用32000元,获利1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目前,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十:台州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公司哄抬价格案

4月28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台州市路桥某工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由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生产口罩用无纺布比较紧俏,当事人为获得更大利润,从今年4月份起开始提价销售生产口罩用无纺布,其中4月7日以4.8万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口罩生产厂家,进销差率160.97%,以8万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189.19%, 4月17日以11万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366.47%,以上总计销售额33.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6月8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订报热线:010-68289071   新闻线索E-mail:newscfsn@163.com   采编热线:010-5338523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转8066   通联热线:010-63703078
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10219194号-3    %E5%A4%87%E6%A1%88%E5%9B%BE%E6%A0%87.png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77号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by www.cfs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