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程伯全)6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全省“春雷行动2020”工作总结视频大会,会议通报了“春雷行动2020”期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涉及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邱康生等销售侵犯涉外注册商标手表系列案
当事人邱康生、陈云容、易先华、许文波、罗道忠、陈燕等从上门推销人员、广州站西钟表市场等渠道购进CHANEL(香奈儿)、RADO(雷达)、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ROLEX(劳力士)、MONTBLANC(万宝龙)、RADO(雷达)等品牌的手表进行销售,均为现金交易,其中邱康生购进侵权手表共100个,陈云荣购进侵权手表共200个,罗道忠、陈燕购进侵权手表共200个,徐文波购进侵权手表100个,易先华购进侵权手表共500个,均未销售完。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人鉴定,上述手表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没收侵权手表合计640只、罚款共计542000元的处罚,其中,没收陈云荣侵权手表146只,罚款126000元;没收罗道忠、陈燕侵权手表119只,罚款125000元;没收邱康生侵权手表75只,罚款125000元;没收徐文波侵权手表61只,罚款41000元;没收易先华侵权手表419个,罚款125000元。
南充市嘉陵区捷诚电动车配件部假冒专利案
2019年1月,当事人从浙江万品汇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生产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的系列产品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专利标识,没有注明专利号。经核实,上述产品既未申请、也未取得任何专利。当事人经营未建立经营台账,自称其销售外包装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的“万品汇”牌电动车配件系列产品共获销售收入11000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上述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提供了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达州市通川区庞容豆制品店生产销售有非食用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案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黄豆芽837斤,经抽检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进购4-氯苯氧乙酸钠600支,截至被查获时止,共计使用109支,剩余401支。当事人每次生产黄豆芽时,使用1支4-氯苯氧乙酸钠勾兑20斤清水,浸泡12斤黄豆,发芽后转移至培养箱中培养10天再上市销售,当事人采用此方法共计生产销售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黄豆芽7630斤,售价1元/斤,获利7630元。4-氯苯氧乙酸钠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使用范围的物质,不得在豆芽中使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非食用物质豆芽的行为处罚为:没收黄豆芽837斤,没收4-氯苯氧乙酸钠491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3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泸县云锦镇渝味小火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回收小龙坎、蜀大侠的火锅油,重新按照小龙坎和蜀大侠的火锅底料配方加入辣椒等配料炒制,炒制成火锅底料后,再卖给小龙坎、蜀大侠火锅店。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门用钢板搭建的场所内查获回收凝固油脂6桶(规格50Kg/袋)共600斤、标示有小龙坎牛油火锅底料字样的半成品7件(规格20Kg/件)共280斤、小龙坎火锅底料成品10件(规格20Kg/件)共400斤、蜀大侠火锅底料成品5件(规格20Kg/件)共200斤、装有油脂的不锈钢桶8个、标示有小龙坎火锅底料等字样的包装材料若干。根据当事人账面信息,从2019年7月4日到11月12日,生产销售火锅底料成品共计791件(规格20Kg/件)共31640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涉案人员5人。
蒋运洪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3月9日,办案单位联合公安局对当事人的租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已包装好待售的风湿药酒417瓶,以及药酒空瓶、标签标示和销售药品的记账本和票据若干,上述产品标签上标示有适应症和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当事人在微信上销售上述药酒时宣称“一瓶为一副药(药与酒共500克,每瓶150元,三瓶为一个疗程)”。故上述药酒认定为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开始至2020年3月4日通过微信销售药酒,截止案发共销售药酒15瓶,销售金额2250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七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处罚为,没收全部药酒:蒋氏蜈蚣蝎子+纯中药泡制透骨风湿药酒(50ml喷头瓶242瓶、100ml喷头瓶92瓶);蒋氏特效膏药+纯中药泡制透骨风湿药酒(500g/瓶塑料方瓶4瓶,250g/瓶塑料方瓶22瓶,100g/瓶塑料方瓶57瓶);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合计1502250元。
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案
当事人作为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者,于2018年12月以10000元/台的价格采购100台由合肥金脑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截至案发时,已销售21台。当事人库房存放着用于销售的79台“麻醉深度多参数监护仪”,仪器装箱组成为:主机1台、标准导联线1条、电源线1条等,仪器结构组成与当事人出具的皖械注准20152210064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结构及组成:监测主机、监测子机及脑电导联、心电导联、血压袖带、血氧探头、体温探头”不一致,缺少“监测子机”,为无证医疗器械。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向供货商申请配齐“监测子机”,并对已销售的仪器进行补发重组,恢复仪器与注册证登记一致。本案货值金额为751800元,违法所得共计5418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为:罚款75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1800元。罚没款共计1293600元。
南充某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2018年,当事人与国网南充供电公司约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的供电方式,购电的电价按用电方近期正常用电三个月的平均电价计算。2019年当事人与北京融和晟源售电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双方约定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电价为0.7元/度。但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均以预存方式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其中在2018年4月-12月期间,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转供电的电费执行价格为1.5元/度。2018年12月,应《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经当事人自行测算,将转供电的电费价格调降为1.42元/度,超出目录销售电价和峰谷平比率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每月存在比例不同的加收费用。其中当事人对2018年4月-12月所收取费用中应下浮的0.08元/度电费以充电费的形式向商户予以退返,共计退返44.01万元。另当事人在收取电费中还存在部分特殊商户,以单价1.2元/度、2400元/月以及免费供电等方式缴存电费。针对当事人向商户多收取收取电费的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人员依据商户每月抄表电量进行测算,当事人多收费用为4332003.18元。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处罚为: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4332003.18元,处罚款433200.3元。
邻水县畜牧食品局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17年1月1日起,当事人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依据广安市物价局文件(广市物费〔2006〕67号)对送检的生猪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并收取消毒费,收费标准为大车15元/次、中车10元/次、小车5元/次,并于2017年6月13日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消毒费任务情况》(邻畜食〔2017〕71号)文件,对当年的消毒费进行任务分配,按广市物费〔2006〕67号文件规定消毒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其收费对象包括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应收取处理费、消毒费,并向经营者或委托者收取。经查,按照广安市物价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统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通知》(广市物费〔2006〕67号)规定,消毒费是畜牧系统经营性收费。2015年9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规定自2015年9月24日起消毒费不再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消毒费属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起便停止收取消毒费。经统计,当事人2017年度收取消毒费65500元,2018年度收取消毒费83100元,2019年1-9月收取消毒费55000元,违规收取消毒费共计203600元。当事人及其下属的11个畜牧兽医站属财政全额拨款,实行统一报账制,消毒所使用的消毒药品均属政府采购。2020年1月6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收取的消毒费203600元,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退还上述消毒费,本案违法所得共计203600元。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且无法将该费用退还给经营者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00元; 罚款人民币20360元。
内江市资中县宋家加油站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当事人使用由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台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经营活动,以篡改税控燃油加油机内部主板程序的方式,使上述四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在为消费者加注燃油时实际加注量少于加油机的计量显示量。经内江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报告结果为:“1#枪示值误差+2.18%,2#枪示值误差+2.25%,3#枪示值误差+2.06%, 4#枪示值误差+2.02%,5#枪示值误差+2.01%,6#枪示值误差+2.14%,7#枪示值误差+2.14%,8#枪示值误差+2.22%,超出国家允许±3‰的最大误差范围,检定结果不合格。经加油机生产厂家沈阳航天新阳机电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结果为四台加油机主板程序非原厂程序。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故意篡改加油机显示数值获取经营额共计 316923元。依据《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处罚为:没收当事人涉案的四台税控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316923元,罚款2000元,合计318923元。
资阳市安岳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燃气表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计量装置即燃气表的更新、维护费用应该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当事人在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出现故障后,未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便告知用户必须购买新的燃气表才能正常供气。当事人对用户更换燃气表时,收取200、400、600不等的费用,同时还加收数额不等的材料费。同时,当事人在收取更换燃气表的相关费用时,并未明确区分换表费和材料费,而是直接收取的换表费。用户如果不缴纳费用,当事人便不为用户更换燃气表,用户就无法享受供气服务。经查,2017年至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共向用户收取燃气表费、材料费等费用393880元。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181640元的处罚。并限期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