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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0-06-09 14:53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李梦娜
摘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案要案,公布了第一批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连待待 戴正聪) 5月11日起,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无证经营、虚假认证、网络违法等六大类违法行为。截至目前,严厉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案要案,有效保障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该局日前公布了第一批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一: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认证机构虚假宣传案

近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查获6家口罩生产企业获得的标注“ECM、CE标志标识、R2016/425(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等字样的CE证书及相应的《报价合同》、汇款凭证。经查,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的企业介绍中,虚构自身CANS实验室资质及与国外认证机构存在互认协议的事实,在明知意大利认证公告机构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公告号 1282)无权签发防护口罩CE证书的情况下,收取6家生产企业1.2万-1.9万不等的代办费,为口罩生产企业代办无效CE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2020年5月21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8万元。

案例二:台州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椒江某药房销售假冒口罩案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台州市椒江某药房销售了10000只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口罩的违法行为。经查实,该药房在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情况下将问题口罩全部销往市场该口罩,该口罩已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生产的口罩,产品注册证号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均为假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844元。

案例三:台州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艺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4月22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台州市路桥某工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由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生产口罩用无纺布比较紧俏,当事人为获得更大利润,从2020年4月份当事人开始提价销售生产口罩用无纺布,其中2020年4月7日以48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口罩生产厂家,进销差率160.97%,8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进销差率189.19%, 2020年4月17日以110000元/吨的价格销售,销售款143000元,进销差率366.47%,总计销售额33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5月29日已经进行告知程序。

案例四: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某某、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三无”口罩案

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分析,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某某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无”口罩58只。执法人员从涉案的三只手机中梳理了苏某某的销售记录,摸清了涉案口罩上下游的链条,并联系购买者,对已销售的口罩进行抽样检测。经查,疫情以来苏某某从义乌胡某某、杨某某处购买各类“三无”口罩10.6万只,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销售,涉案金额70余万元。因案情重大,已涉嫌刑事犯罪,玉环市场监管局和玉环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对涉案口罩的来源进行追溯,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最终一举查获位于义乌的生产窝点,并在窝点的仓库查获各类口罩42万余只,共抓获涉案人员14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中办理当中。

案例五: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用隔离眼罩制造公司冒用CE认证案

2020年4月22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护目镜生产企业开展集中排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眼罩标签上标注的“CE”认证标识涉嫌冒用,且未标明使用期限和失效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有“CE”字样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145820副,货值为1079068元。经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后,由于客户需要医用隔离眼罩产品技术标准为符合国际欧盟CE标准和美国FDA标准,当事人将其他的CE证书发给对方,宣称为当事人取得的CE证书。当事人在未取得CE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产品上标有“CE”字样的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145820副,其中包装箱上标有CE和FDA字样的的医用隔离眼罩369箱,共计95820副。另查明,上述医用隔离眼罩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生产日期,英文说明书生产日期,以及实际生产日期均不一致。上述护目镜(医用隔离眼罩)合格证和说明书上均未标明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目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六: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年4月8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台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仓库中Anti-dust   masks外包装上标有CE、VDE、ISO   9000标志,MASK外包装上标有FDA、CE标志。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7日开始包装Anti-dust   masks和MASK两种口罩,截止2020年4月8日检查时,Anti-dust   masks总共包装了19箱(每箱1500只),总共28500只;MASK总共包装了3箱(2箱满,每箱1500只,另外1箱390只),总共3390只。上述包装好的口罩均为成品口罩。Anti-dust   masks外包装上标有CE、VDE、ISO   9000标志,MASK外包装上标有FDA、CE标志,当事人标注上述标志无相关依据。Anti-dust   masks和MASK实际为同一种口罩,销售价格为5.2元每只,截至检查时,Anti-dust   masks和MASK都没有售出。当事人在Anti-dust   masks外包装上标注CE、VDE、ISO   9000标志,MASK外包装上标注FDA、CE标志无依据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商品包装袋上标注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30000元罚款。

案例七: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网络销售口罩涉嫌虚假广告案

5月8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对某贸易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的网店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其网店口罩销售页面的详情信息处,标注有“功能:装饰 防晒 防紫外线UPF40+ 防紫外线UPF50+  防雾霾 防尘 防病菌  防甲醛  防二手烟 防汽车尾气 防异味”,该广告自2020年3月发布,目前该广告已下架,广告发布期间,产品一共卖出527包,销售金额6218.6元。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目前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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