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4月1日起,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个必须》开始执行。
按照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在宁夏原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个必须》。
1.必须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定期研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风险隐患。
2.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堂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
3.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
4.必须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5.必须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玻璃窗,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保持环境干净整洁。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6.必须取得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食品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7.必须严把原料采购验收关,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8.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流程,做到烧熟煮透,荤素分开,生熟分开,严禁加工制作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
9.必须严格落实每餐次食品留样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册记录。各品种至少留样125克,存放在留样柜冷藏48小时以上。
10.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