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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020-05-08 11:2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方丝佳
摘要:江苏省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将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方方)日前,江苏省工信厅、发改委、卫生健康委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呈现多个亮点。

亮点一:四部门联合发文,方便基层贯彻执行

按照《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设定,江苏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时,将食盐的行业管理及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分别划转至工信及市场监管部门。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卫生健康委三部委联合通知要求,同时也为了有利基层操作,江苏在转发文件时,由省工信厅牵头,市场监管、发改、卫健部门充分参与,反复沟通后,决定由四部门联合转发国家部委文件,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亮点二:强调食盐的专业化监管

文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执行食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加强食盐质量和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做好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公布工作;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盐安全底线。

亮点三:突出信用监管,强化联合惩戒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将食盐生产经营业态失信信息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四:加强食盐定点企业管理,强调部门联动

明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在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中,食盐的储存、装卸、运输等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设区市工信局,各设区市工信局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报送省工信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亮点五:规范合格碘盐供应行为

江苏大部分地区是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缺碘地区。文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未加碘盐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及时将监测情况报送省相关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供应,确保缺碘地区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地区未加碘食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亮点六:明确食盐电子商务合规要求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钻政策及改革的空档,违规从事食盐电子商务活动。为此,文件要求:各级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强调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食盐销售主体查验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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