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联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通告》,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已开业的,必须停止经营。
《通告》明确,凡在我市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已开业的,必须停止经营。
全市各级机关、在兰各部门以及在甘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院)校、托幼机构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已开始从事供餐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供应。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凡未经许可,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的,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供餐。小饭桌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得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
场地或房屋出租者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担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将依照规定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