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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关于沿街商住楼和老旧平房餐饮扰民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0-03-20 15:19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赵泽瑞
摘要:截至2019年底,阿拉善盟餐饮业现已发展到3181户,较之2015年的2356户增长了35%,但随之带来了沿街商住楼和老旧平房餐饮业噪音、油烟、异味扰民问题,阿拉善盟关于沿街商住楼和老旧平房餐饮扰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敖琳琦 赵泽瑞) 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惠民政策积极引导和实施的背景下,阿拉善盟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截至2019年底,阿拉善盟餐饮业现已发展到3181户,较之2015年的2356户增长了35%。但随之带来了沿街商住楼和老旧平房餐饮业噪音、油烟、异味扰民问题。

存在的问题

沿街商住楼下餐饮噪音、油烟、气味扰民。餐饮店面一般位于一楼商业铺面,与居民住宅层相邻,无公共烟道、无油烟、气味净化设施。老旧平房居民区改造的餐饮业对毗邻周边居民住户的噪音、油烟、气味影响

对策建议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老旧平房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商住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应在净化设施采样位置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值执行;净化设施高度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执行。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管,共同维护好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城市文明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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