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发布修订后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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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此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对事故患者进行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低程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