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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7 9:4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孙兆娟
摘要:2019年,湖北省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公正执法是最直接的服务、严处重罚是最有效的监管、整治规范是最管用的预防、打击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的工作理念,依法履职,重拳出击,查处行政处罚案件220件,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浩然)2019年以来,湖北省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秉持“公正执法是最直接的服务、严处重罚是最有效的监管、整治规范是最管用的预防、打击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的工作理念,依法履职,重拳出击,查处行政处罚案件220件,移送公安机关2件,案件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安全、反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价格违法等领域,有效促进了利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该市十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利川市**大药房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利川市**大药房购买的口罩疑似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查处。经查,该店分别从利川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从购进8000只口罩销售,存在“无任何中文标识和合格证明文件,包装上标注的医疗器械注册号和备案号无法查实”问题。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2019年7月2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对廖**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行为。11月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宣判廖**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19年3月1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员接到举报后,调查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小区使用的电梯8部检验不合格,逐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责令其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4月24日,监察员发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院使用非药品标示药品疗效托玛琳自发热护具案

2019年6月18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医疗器械库房合格品区贮存的托玛琳自发热护具,其产品外包装标示了“能改善血液循环,缓解肌肉疲劳;本品适用于腰肌劳损、腰部肌肉拉伤、腰椎间盘突出、尿频、尿急、肾虚、肾炎、胃寒症及恢复期间的保护和减少腰部疼痛…”等药品的治疗功效及适应症的内容,属于使用非药品标示药品疗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尚存的托玛琳自发热护具及违法所得672.00元,并处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掺假掺杂的茶叶案

2019年6月2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茶叶专业合作社检查时,发现其生产加工车间正在揉捻的茶叶中有白砂糖颗粒,属于掺假掺杂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35kg掺假掺杂茶叶及违法所得828元,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衣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9年6月18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内衣店门头电子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内容有“能有效预防乳腺癌,加速人体血液循环消除毒素,产生新酵素,抑制乳腺癌…”的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利川市毛坝**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2月19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利川市毛坝镇**超市在疫情期间配送的食品过期。经查,该超市配送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蓬江”牌手磨豆腐干给肖**1.54千克、夏**的1.30千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4月22日和2019年4月15日,保质期为9个月,配送单价为19.80元/千克,已超过保质期35天、28天,现场还有1.15千克待售。上述豆腐干的货值金额为78.98元,获违法所得56.21元。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超市待售的1.15千克豆腐干依法没收,没收违法所得56.21元,并处罚款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坊虚假宣传案

2019年3月1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诱导老年消费者缴纳100元会费成为会员,许诺在后期消费时给予会员价,同时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宣传推介和兜售羊奶粉,并夸大其功能及疗效,并向报名参加旅游的老年消费者赠送磁疗被(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以达到牟利的目的。当事人虚假宣传兜售羊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赠送老年消费者的磁疗被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磁疗被61床,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利川市**茶叶开发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1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茶叶专项检查时,发现**商贸有限公司待售区有利川市**茶叶开发有限公司出品的“恩施玉露”茶叶。当事人未经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的授权许可,在茶叶包装袋正中突出使用“恩施玉露”字样,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而误认误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茶叶50袋、侵权茶叶包装袋8404个,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批发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案

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食品批发部在市面上销售的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ZHENGPIN红牛”维生素强化饮料和可爱宝“新一代红牛”维生素强化饮料。其所售饮料与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生产的“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近似,足以让消费者混淆而误认误购。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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