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连待待 戴正聪)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绍兴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于日前公布了2019年消费维权情况及2020年消费维权重点工作。
2019年度,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共3201件(其中投诉1814件、举报1279件、咨询108件),办结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9.86万元。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在嵊州”行动,全年共新培育放心消费单位436家。同时,还组织开展了食品、药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四大领域专项整治及“亮剑2019”执法行动,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58起,刑事移送案件6起25人,有力地打击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全市的消费环境。
2020年,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将围绕” 凝聚你我力量 共促放心消费”主题,重点做好消费维权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强化企业信用监督,营造诚信经营的消费市场氛围,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系列消费教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嵊州”行动,引导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放心消费的深厚氛围;加强和完善商品服务的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力度,吸收更多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加入到消费维权工作中来;通过多部门协作,重点打击消费侵权案件;继续做好日常消费者投诉与举报的调解处理工作,畅通消费者诉求反映渠道,丰富消费者投诉受理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有力的维权服务。
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斩断”伸向学生的“黑手”
2020年2月6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俞某在“朋友圈”“微信群” 以"学校要求”的名义发布开学上课要求准备好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内容,经调查,确为俞某借“疫”发挥、趁“疫”牟利,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口罩。经执法人员了解,该市教体局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从未发布过类似内容的通知。随后,执法人员赶赴俞某住所,进行现场调查。深入调查发现,俞某于2020年2月5日晚,分别使用两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和名为“**口罩群”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以“学校要求”开头的不实内容,还对口罩和消毒湿巾的市场销售状况作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宣传。俞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此,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虑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虑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商人却利用部分物资紧缺的现状,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大赚黑心钱,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还制约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当防疫用品成了紧俏货,药店、京东、淘宝等渠道口翠基本都缺货,但朋友圈里的“货”却越来越多了。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微信的普及型和隐蔽性,大肆宣传口罩销售的虚假广告,引得民众的“接龙”网络哄抢。“口罩质量问题”“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是微信口罩案的高发违法行为。本案中,违法分子利用广大家长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期盼,以“学校要求”的名义,借“疫”发挥、趁“疫”牟利、靠“疫”敛财,将其非法敛财的“黑手”伸向广大学生,实属无良黑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药房发错药 消费者获赔
2019年9月30日,孙先生在嵊州市三江街道某药房配了中药,煎服一包后才发现该药房给错了药,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向嵊州市12315中心求助。2019年10月9日下午,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至办公室内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药房经营者承认是员工疏忽,将别人配好的中药误拿给了孙先生,同时表示已询问过相关专家医生,误服的这贴药不会影响孙先生的身体健康。而孙先生表示“是药三分毒”,自己本身身体不好才开中药吃,发现吃错了药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精神压力,已产生失眠、焦虑不安等症状。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耐心调解,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由药房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孙先生1000元,并退药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首要权利就是安全保障权,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对于发错药的问题,很明显过错方在于药房,服错药的后果可大可小,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对身体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因此药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案6600万 嵊州查获特大假冒茅台酒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2019年1月11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在嵊州宾馆西门,当场查获吴某潮与杨某芳正在交易的涉嫌假冒“贵州茅台酒”66瓶(500ml/瓶)。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深挖源头窝点,至吴某潮住所、相某中(吴某潮供货商)住所、杨某芳住所查获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酒”2258瓶(其中500ml的2248瓶、1000ml的12瓶)。同日,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查扣的“贵州茅台酒”进行全样抽样,并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贵州茅台酒”均系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相某中、吴某潮、杨某芳销售上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据悉,本案涉案货值金额6600多万元,涉案人员共计28人,取保候审4人,批捕24人。
随着近年来茅台酒的价格不断攀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敛财,打起了卖假酒的主意。这些假茅台的外包装和真茅台十分相似,箱内防伪识别器、酒杯、防伪帽、有机码一应俱全。尽管假冒茅台酒的外观及包装与真酒相似,却无法掩盖假酒的本质。本案中,制假者以熟人介绍为纽带,制假窝点均处于偏僻之处,大量收购假酒包装材料,在与下家交货时,往往也选择偏僻之地。执法人员以消费者举报为线索,进一步顺藤摸瓜,行刑衔接紧密,市场监管与公安联合打击,彻查生产及出售假酒的源头,并根据假酒的具体流向,展开了有效的倒查。
网购榴莲品种不符消费者获赔700元
2019年6月5日,唐先生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上一家水果店里订购了一个价值189元的榴莲,可送到的榴莲却与其下单购买的品种不一样,唐先生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协商无果,只好拨打投诉热线。受理投诉后,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联系唐先生得知,其在外卖平台订购的是“越南干尧”榴莲,而外卖小哥送上门的明显不是这个品种,唐先生认为该商家欺骗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于是,工作人员赶往商家实体店进行核实,经现场查看,店内无“越南干尧”榴莲,仅有“泰国金枕头”榴莲。商家也承认了在其外卖平台页面上确实有“越南干尧”榴莲可选购,但店内缺货,商品信息没有进行及时下架,当天唐先生下单后也没有与其进行及时沟通,直接派送了“泰国金枕头”榴莲。
鉴于此,消保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了《消法》的相关条款,商家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唐先生已食用过部分榴莲,最终,由商家一次性赔偿唐先生700元现金,唐先生对该结果表示满意。根据《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商家的行为,从一开始不及时下架缺货商品的失误到消费者下单后明知缺货而不及时告知,再到直接派送与订单不符的商品,已涉嫌消费欺诈。因此,对于唐先生退一赔三的主张应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