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该局发布《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共36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运用“渝快办”、开办企业“一网通”等平台网上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全面推广企业设立全程无纸化登记、企业变更、备案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通过寄递方式受理申请资料、发放营业执照,提供全程“无纸化”、“零接触”办理途径。
运用“渝快办”等平台网上受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
暂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约请检验检测机构评审人员电子材料网上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对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等简单变更事项的企业,通过“渝快办”报送后,因个人隔离或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股东、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的,作口头承诺即可先行发放营业执照,待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申请资料。
对具备申办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但企业暂不能提交1年内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的,经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交后,直接审批发证。
受市局委托对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且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标签说明、技术要求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大米、挂面、小麦粉、咖啡及其制品等低风险食品开展告知承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增加网络食品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增加网络食品销售,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采取预约或寄递方式发证,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申报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属于重庆自贸区范围的,在注册登记环节一并完成食品经营备案。
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除预包装食品外还从事散装食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采取预约或寄递方式发证,待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补交纸质申报材料及告知承诺书。
餐饮经营者申请变更及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认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文件规定的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相关要求,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推行企业登记事项预约办理,对外公示注册登记、食品药品许可、特种设备等7个咨询预约电话,通过电话指导企业尽快从网上申办,对确需现场办理或紧急办理的事项实行电话预约,快办快结、即办即走。
对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事项实行特事特办,立报立批。对急需营业执照办理业务的企业,立即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了解企业需求、安排专人跟踪、办好营业执照。
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备案符合条件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立即办理经营备案。
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地方标准,将协助其按程序优先向市级进行立项审查和流程服务。为抗疫企业开通与市质量标准化院商品条码办理的快速服务通道,协助其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快捷办结。
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疫情期间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到疫情解除后第30天止,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效期届满前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许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许可证书过期的,许可单位和作业人员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
疫情期间,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企业可在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申请办理,必要时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围绕复工复产、防疫安全、产品质量等事项,为辖区企业开通电话、邮件、微信等多方面的“零接触”标准化管理工作服务,指导辖区社会团体和企业主体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延期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协助其向市局进行延期申请,并及时进行延期工作服务。
对接市质量标准化院开展防疫用品国内外标准专题数据库建立工作,配合其开展辖区企业市场需求信息反馈,协助其在本辖区开展标准信息整理、标准题录公示、社会网上查阅等数据库应用工作宣传,助推企业实现防疫控制和精细化管理,为辖区企业复工复产服好务。
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计量服务保障。协调市计量质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设备实施免费计量检定、校准,力争做到随送随检、立等可取;对复工复产企业安装使用的固定式体温筛查检测设备,可预约开展上门检定、校准服务。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通过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网站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加强计量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复工复产企业正确使用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检测设备。
协调降低复工复产企业计量检定成本。协调市计量质检院,对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定校准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再适当减免。
疫情解除前,协调市特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按50%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对湖北省企业免收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
疫情解除前,协助辖区企业获得向“市质量标准化院免费提供的防疫用品相关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标准翻译费用”等优惠措施的全面落实,并协助市质量标准化院在辖区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免费发送WTO/TBT通报咨询”服务,为渝中区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优质服务。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加快核查,尽量规范,暂缓处置。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区别情况,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未按期限公示年报或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审核,网上核对是否补报年报、是否补充即时信息、是否更正公示信息等情况后即可办理;对因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核对是否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收取企业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因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复工复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修复,开通电话、微信、QQ等工作方式,指导企业填报相关申请信用修复的材料。
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向市局申报增加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经营范围数据库,调整经营范围标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对涉及疫情防控、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获证企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警示提醒、约谈告诫、双随机检查等措施督促认证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防护产品纳入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对卫生纸制品、日用洗涤用品实施监督抽查,按照市局监督计划要求不少于20批次;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帮扶,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根据复工复产需要,对成品油、学生用品、电线电缆等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和危化品及包装物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引导企业主动担社会责任,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和各类消费欺诈行为。
按要求减免该局国有资产类经营出租用房一个季度的租金。(李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