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熊源 杨明 记者胡毅)3 月 12 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咸宁市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维权平台工作人员接连收到市民何女士通过微信表示感谢的消息。原来,她因买到过期冰淇淋,投诉后依法获赔的 1000 元到账了。
2 月 14 日,何女士经小区防控点同意,在通山县某超市购买了一批生活必需品,其中,有两个冰淇淋。2 月 27 日,何女士从冰箱拿出冰淇淋准备食用时发现,这两个冰淇淋,一个生产日期是 2019 年 2 月 17 日,另一个生产日期则是 2018 年 2 月 25 日。按照标注的保质期 18 个月计算,标注生产日期是"2018 年 2 月 25 日"的冰淇淋,到 2 月 14 日购买的时候,就已经过期 6 个月之久了。为此,何女士拨通了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工作人员向何女士了解情况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了解了详细情况。由于通山县城还在交通管控期间,何女士不方便当面提供证据资料,于是,工作人员建议她通过拍摄实物图片和小票等资料,用微信传送过来。
拿到资料后,工作人员马上赶赴涉事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冰淇淋确实是该超市 2019 年 9 月 29 日整件购入。因为整件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是 2019 年 2 月 17 日,所以,超市经营者也就没有开箱逐一查验。正是这一疏忽,才导致没有发现其中夹带着一个过期产品,并且被上架销售出去了。
工作人员向何女士普法
该局人员通过微信与何女士沟通,并向涉事双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赔偿的规定。超市经营者积极配合,诚恳认错,并表示极力满足何女士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同意支付何女士赔偿金 1000 元。
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已移交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立案,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冰淇淋的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