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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2019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9-04-04 8: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编辑:红云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各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9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我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3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9年,全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自治区农牧业“十大行动计划”主动入位准确对标,创新措施,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着力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稳步发展,为保障“四大安全”建设靓丽内蒙古做出新贡献。

  一、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一)加强宣传培训,压实防控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控非洲猪瘟的总体部署和政策规定,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官方兽医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防控非洲猪瘟的相关规定,履行好监管责任;让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的管理相对人家喻户晓,落实好主体责任,努力营造群防群控局面。使“七要”“九必追”“五不补”“八条禁令”真正落到实处,不断巩固扩大非洲猪瘟防控成果。

  (二)抓好关键环节防控措施落实。要强化疫情举报线索核查、外来生猪及其产品溯源排查;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监管;督促养殖场业主落实生物安全措施,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或含猪血粉饲料喂猪;严格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监督;严肃查处逃避检疫、用餐厨剩余物喂猪、不主动报告疫情、不配合疫情处置、随意丢弃及买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创新检疫工作模式

  (三)严格规范产地检疫。积极争取主管部门对检疫申报点的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软硬件的配套。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各项规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询、检疫记录、合格出证等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严格屠宰检疫监管。督导屠宰企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宰前和宰后检疫制度、巡监抽检等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强化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健全完善屠宰检疫各项工作记录实现痕迹化管理。坚决堵住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向市场或者加工场所。督导定点屠宰企业强化非洲猪瘟、“瘦肉精”和药物残留的检测,严把出证关。

  (五)强化跨省调运动物的检疫监管。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卡哨作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查证验物、车辆消毒、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以及种蛋、胚胎、精液的检疫审批,对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未按规定提供疫病检测报告的不得受理。加强引进前防疫条件审查、疫情调查、疫病检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严格落实跨省调入继续饲养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制度,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严防动物疫病跨区长距离传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六)创新检疫模式,提高检疫质量。建立完善在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疫病检测基础上的检疫出证制度,努力提升动物检疫的科学化水平。严格执行申报人、货主、养殖者“三方实名制”。规范养殖档案,完善日常监管数据库,正确使用手机申报检疫,提升检疫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防疫监督执法,推动疫病区域化管理进程

  (七)强化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监督。严格落实2018年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对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内、规定动物疫病检测不合格的动物,不得签发检疫证明,严格限制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地区或场群向低风险地区或场群移动。加大对养殖者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导其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疫病区域化管理进程。

  (八)加强重点场所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量化监督和风险分级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过程监督、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卫生风险管控水平。认真落实重点场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养殖、屠宰等重点监管场所的信息,规范录入监管记录,完善执法人员和监管企业数据库,实现精准监管,切实提高重点场所的动物卫生水平。

  四、加强证章标志管理,切实维护其法律效力

  (九)加强证章标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证章标志计划订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销毁等工作。加强动物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上传工作。要通过追溯系统实施动物标识的发放、使用,注销等,达到利用追溯系统实现定位,追踪溯源的效果。严肃查处倒卖动物标识和动物检疫证明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兽药监管,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十)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和休药期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规范养殖场落实休药期制度,确保安全用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的要求,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工作,提升兽药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未上传数据或上传数据不全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

  (十二)规范动物诊疗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杜绝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严厉打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违规行为;监督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进行原位消毒后处理;落实《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活动中兽医处方管理。督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落实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报告制度。

  六、充分运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

  (十三)充分应用手机版和屠宰环节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加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信息化操作技术培训,提高官方兽医手机出证率,达到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官方兽医工作考核的目的。加快推进协检员注册工作,规范协检员的现场协检照片及资料的拍摄上传工作,实现协检工作与官方兽医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无缝衔接。充分应用手机版到达监管的功能,加强省外动物及产品到达监管,严防外疫传入。充分应用屠宰环节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及时分析屠宰企业的动物来源和产品去向,通过屠宰相关数据分析达到个性化管理屠宰企业的目的。

  (十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宣传信息报送。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提高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好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监督报表、政务信息的网络报送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既要反映推进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效、经验,也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七、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十五)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的总体部署,组织开展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审批、指定通道进入、落地报告、隔离检疫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整治;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及电子出证专项整治;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和“瘦肉精”检测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跨区域运输未经检疫动物,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为非法来源动物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或佩戴畜禽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交,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八、狠抓政风行风建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十六)加强行风和作风建设。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编制发放学习培训教材,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以及基层官方兽医人员轮训,继续组织开展动物检疫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开展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网络学习考试、“学习强国”等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进一步严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以及防控非洲猪瘟“八条禁令”。严格执行2018年农业农村部第2号、第79号、第119号公告,严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发生。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民、清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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