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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防疫期间典型案例

2020-02-26 12:23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程伯全
摘要:凉山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市场稳定。近日,该局公布了第二批7个典型案例。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曾雪梅 记者程伯全) 为切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市场稳定,坚决刹住“哄抬物价”风,削弱“假冒伪劣”气。凉山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公布了第二批7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月14日,凉山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科,对西昌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经营的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g*20袋的复方板蓝根颗粒的购进价为7.5元/袋,销售价为23元/袋,差价率为206.67%。经查,上述药品的差价率高于同规格的复方板蓝根颗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西昌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g*20袋的复方板蓝根颗粒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目前,凉山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对此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暂停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月26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昌市舆情中心转来线索:西昌某零售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某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证照齐备,药店柜台上有舆情中所反映的高价口罩(注册商标为“保为康”国际过滤式防尘口罩)一袋(10只)。经查实,该药房于2020年1月22日以8.5元/只、85元/袋的价格从西昌市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该药店分别以15元一只、150元一袋的价格销售以及以25元一只、250元一袋的价格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该药店未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该局已对该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大药房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所得13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8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月28日,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普格县黄某商店正在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口罩,且未对口罩进行明码标价,该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店内存放口罩进行了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黄某商店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罚没合计42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月1日,喜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喜德县某建材门市销售违法一次性防护口罩,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销售货架上发现标识为山东省漂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该建材门市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润滑油,无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给予当事人罚没合计20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月2日,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布拖县某精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标识为广东省东莞市以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经查,上述口罩进销差价率为138.10%,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哄抬价格。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7.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847.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月4日,甘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称,甘洛县团结北街某商店冯某某涉嫌哄抬价格。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对其展开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折叠式颗粒防护口罩未明码标价。经查,该批口罩进销差价率为81.82%。冯某某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整改,并给予罚没合计20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月8日,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货柜内存放有“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执法人员向店内负责人询问口罩相关的进货手续,黄某某提供不出该批口罩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货票据,也不能说明进货来源。经清点,店内存放有品名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飘安”牌口罩,规格为20个/袋;内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141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执行标准:YZB豫0190-2009,适用范围:医用,生产批号:20191005,生产日期:2019年10月6日。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口罩全部予以查封扣押。根据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飘安字(2020)005号《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产品声明》的内容,该百货行销售“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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