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连待待 戴正聪) 2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六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要求,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消毒液、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一:武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风味餐馆销售野生动物案
2月5日晚,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有关通告要求,对辖区餐饮店巡查中发现,位于温泉路的某风味餐饮店有活野兔销售,现场查获活野兔1只。经查,当事人从王宅镇菜市场外路边摊位上购买野兔1只,购入价格为200元/只,销售价格为320元/只。截至案发时,查获野兔尚未售出。经鉴定,上述野兔为华南兔,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农村农村部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月5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查获华南兔已由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进行妥善处理。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风味餐饮店现场查获活野兔
案例二: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案
1月26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反映嘉兴某贸易公司在淘宝网上,换用“武H白眼狼羽绒服”为店铺名,歧视、侮辱武汉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经查,当事人因与武汉籍消费者因退货问题发生纠纷,遂将淘宝店铺名改为“武H白眼狼羽绒服”,时长保持约2小时,并在跟消费者的交流中用了“你们武汉个别人还做了白眼狼”等歧视武汉人的言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经批评教育,当事人对上述行为深感懊悔,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声明。目前,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
案例三: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期“84消毒液”案
2月2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其于2月1日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84消毒液”,回家打开后发现消毒液没有什么味道,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经查,该超市货架上仍在售“立白牌威王84消毒液”共14瓶,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11月27日,有效期为2年。当事人销售过期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14瓶过期“84消毒液”进行查扣。目前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公司销售消毒液虚假广告案
2月7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Feekr旅行”,发表了一篇题为“终于找到5000瓶正规消毒液!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软文,文中宣称澳绿宝消毒液“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它能杀灭高达99.9%的细菌和病毒……有效消灭新型冠状病毒 杀菌率高达99.9%,WHO官方认证产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提供广告中数据的相关依据,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数字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当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五: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护目镜案
2月14日,根据有关线索,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婷媛眼镜”店铺内发现一款名为“【顺丰包邮】眼睛防护镜防飞沫病毒防风沙防飞溅平光镜护目镜近视”的商品,其商品名称中含有“防飞沫病毒”广告用语,在商品详情页含有“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照片及“没有戴防护眼镜,病毒引起结膜感染再到全身”广告用语,商品累计评论7,交易成功658。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2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六:衢州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楼某微信销售“三无”护目镜案
2月4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转交线索,对微信名为zhupo88的楼某所售商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际,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在网上销售“三无”护目镜,经现场清点查获“三无”护目镜共计1823只,执法人员予以扣押。2月4日,衢州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七: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莫拉克眼镜旗舰店”虚假广告案
2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莫拉克眼镜旗舰店”销售的一款非医用护目镜宣称是医用护目镜,涉嫌虚假广告。经查,该款产品标题为“专业护目镜多功能防飞沫飞溅防尘透气防唾沫透明防雾眼镜全方位无死角保护眼睛安全防护”,实际为普通护目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月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口罩时,使用“99%超强防护力,花粉、病毒、灰尘专业级防护”等宣传用语。经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购进“【日本】PITTA防花粉灰尘过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装 可水洗复用 6807”口罩400只,通过自营的网站对外销售,在宣传推介时,使用“PITTA 抗菌口罩 防花粉灰尘过敏”宣传用语,同时配用谕示具有“过滤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质的功能”图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语、图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推销商品网站上发布了含有无法验证内容的商品介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月7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
案例九: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案
2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有人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口罩,并发布有“……已经咨询医生,可以抵御病毒”的广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安吉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于1月20日与某文化创意设计公司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由文化创意公司的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并销售口罩,在广告中使用“本批次中我们会有一批劳保卫生口罩,已经咨询医生,具有防护作用,可以抵御病毒”的内容,上述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查明,当事人另有销售2000只标称为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进行备案。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十: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阳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月12日,根据线索,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乐清市柳市镇的林某阳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1月26日通过微信从一个河南人处购进标有“飘安”字样商标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0只,支付货款14000元及快递费576元。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已销售完毕,销售额总计51948元,获利37372元。根据《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当事人经营的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月13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乐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