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贵州省对“中国天眼”电磁波宁静区进行保护办法进行了“升级”,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对“升级版”的保护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适应新形势 政策“升级”
据悉,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被誉为“中国天眼”,从1994年起开始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到2016年9月25日在我省竣工落成,历时22年,是目前世界上口径最大、功能最强的单口径射电望远镜,是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是国之重器,在我国天文技术、国防建设等基础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天眼’在贵州省落成启用是我们的共同光荣,保障其安全运行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孙学雷介绍,《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自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为射电望远镜建设与运行提供了电磁环境安全的法制保障,但随着射电望远镜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办法已经不适应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的需要,迫切需要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完善。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对“升级版”的保护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此,省政府成立工作专班,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多次论证和修改完善,完成了重新起草《保护办法》的一系列工作任务。2019年1月,省政府正式对外公布《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新办法 保护力度更大
《保护办法》共31条,其中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射电望远镜宁静区区域划定、适用范围、宁静区内无线电台(站)和辐射电磁波设施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无线电波监测管控、无线电干扰举报、干扰排查、无线电台(站)核查、游客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明确保护对象
《保护办法》明确是为了保障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而制定。
结合射电望远镜运行以来电磁环境受到的影响情况,规定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或者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机场、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等设施,应当遵守《保护办法》。
合理划定电磁波宁静区的范围
《保护办法》明确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分为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电磁波宁静区区域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与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共同开展电磁环境测试、理论计算后,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划定。结合射电望远镜天文旅游业和乡镇交通发展情况,规定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进入电磁波宁静区的重要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
明确保护要求
射电望远镜对周边电磁环境要求极高,为确保“中国天眼”的宁静,对电磁波宁静区进行梯度管理和保护。
一是加大了射电望远镜核心区的管理保护力度,规定核心区禁止擅自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明确进入电磁波宁静区开展旅游、参观、考察和科普等活动的要求。
二是强化了中间区和边远区的管理保护力度,加强中间区和边远区内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设施的管理、无线电台(站)的核查、电磁环境的安全保障等。
三是健全电磁波宁静区无线电干扰投诉、举报与查处机制,提高干扰查处工作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强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职责
《保护办法》规定,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的作用,明确在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了保护与协调、游客访客管理、宣传与配合等机制,确保保护工作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规范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职责
《保护办法》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建设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监测设施、对射电望远镜开展工作所需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干扰排查等。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由射电望远镜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承担。
最高罚款20万元
《保护办法》按照上位法行政处罚标准,加强电磁波宁静区违规设台、已建台(站)和设施产生有害干扰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设置了擅自携带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擅自建设运行辐射电磁波设施的罚则,设置处罚额度从1000元至3万元不等。
据介绍,下一步贵州省将加强《保护办法》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重视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