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韦松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体公民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战胜疫情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记者18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廖韦松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8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人廖韦松在某APP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以收取货款、定金的方式,骗取重庆市涪陵籍被害人陈某、广东省汕头籍被害人杜某等各地7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将赃款用于购买手机等生活物品及存入支付宝账户。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月4日将廖韦松抓获归案,追缴赃款16436元。
廖韦松对其实施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法庭审理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韦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口罩,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廖韦松归案后能供认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医疗用品,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体公民更应自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战胜疫情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刘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