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后均追溯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档案记录。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