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 王正心 连待待)为更好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要求,切实提高精准服务水平,在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十四条”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八条",全力支持杭城企业复工复产。
加大在线办理和容缺办理力度。为减少办事窗口人员集聚,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和服务事项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在线渠道办理,运用电子签名、实名认证等方式“零见面”审批,并实行“容缺受理”;确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可通过传真、邮件、即时通信、电话承诺等方式先行确认,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交。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现场检查的低风险项目,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免于现场检查,直接准予许可;涉及疫情防控紧缺用品、基本民生消费品的,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先予许可,并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检查。
开辟防疫民生企业专属绿色通道。为生产经营防疫紧缺用品和基本民生消费品的企业开通预约办理绿色通道,对其复工、复产、转产、增产等涉及事项,实行全时段“特事特办”,指定专人负责。
延长部分行业行政许可期限和电梯维保周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食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实行先续证后检查。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人机矛盾”突出的维保单位,可由96333应急处置中心统一调度市级电梯应急救援突击队实施协同救援和协同维保。鼓励各电梯维保单位通过“电梯安全通”APP实施线上电梯透明维保,鼓励维保单位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实施在线检查维护。
实行部分医疗器械特殊管理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从境外紧急进口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相关标准,或者已取得CE、FDA等认证的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留存相关产品境外上市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后,允许在我市销售和应急使用。市内用于出口、符合欧美国外标准的医用口罩、测温仪等疫情防护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凭经信部门意见,由生产企业向属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加贴中文标签后,允许在我市销售和使用,确因包装标签等原材料供应困难或紧急调拨使用的,应当随货附有中文使用说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包材限制,可以使用简易包装供应特定使用单位,但应保证初包装完整,随货附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并标注应急医用物资、无菌或非无菌等重要信息。
强化复工企业质量技术基础支撑。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建立联络员全程服务制度,对有意向转产口罩的企业进行一对一指导。对企业复工复产涉及到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国外标准需求,免费提供标准查询、翻译和技术解读。市质检院、市特检院、市食药检院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有关生产企业的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食品、电梯等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因检验员无法到岗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由具备同等检验能力的企业或第三方检验机构短期分包解决;产品质量一直稳定(连续三年以上无监督抽检不合格),且自检能力较强的食品生产企业,可在供货企业做出承诺后,直接采购原辅材料;鼓励同类食品生产企业共同采购同生产企业同批次的原材料,共用检验合格报告。对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已由企业自行核查的,可延长强制检定周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支持电商行业和市场发展。指导网络订餐和配送平台,加强骑手和配送员的防疫管理,强化卫生防护手段,严格督促实行无接触配送;鼓励电商平台减免平台服务费;会同相关平台开发并上线杭州品控绿码,帮助电商企业简化品控流程、缩短上架时间。鼓励国有企业举办的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前3个月免收摊位费,加强对其他市场举办单位的引导,鼓励其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
加强防护用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温度计、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用品的质量监督,协助复工企业做好校准、检定、检验等工作。加强对餐饮配送单位和复工复产企业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及时有序公布复工餐饮企业名录,指导帮助复工餐饮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对疫情防控期间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食品安全保障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企业,优先推荐“放心消费示范店”。
维护企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认真受理企业维权方面的诉求,开通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网上诉调平台。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优先推荐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申办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信用证明开设绿色受理通道。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对于不涉及疫情防控、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可通过责令整改、行政指导等方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