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程伯全) 近期,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等违规违法行为。为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局发布了第一批疫情期间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东坡区某药店大幅提高进销差价率被罚
眉山市东坡区一品堂大药房旭光店于2020年1月23日采取“扫街”的方式从东坡区宏达劳保日用品经营店以3.5元/个、2.5元/个的价格分别购进 “3M9001V”口罩和 “3M9001”口罩,并以1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329%和500%。当事人在肺炎疫情期间大幅提高进销差价率(疫情前销售医疗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为42.8%和81.8%)销售口罩,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602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坡区查处某劳保店提高3M口罩销售价格
眉山市东坡区宏达劳保用品经营部在购进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3日将库存的3M9001口罩的销售价格由原来的0.9元/个提高到2.5元/个,库存的3M9001V口罩的销售价格由原来的2.5元/个提高到3.5元/个进行销售,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大幅提高销售价格,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263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彭山区某药店口罩价格“三连涨”被查
眉山市彭山区弘康药房在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在购进价(1.53元∕包,10个∕包)相同的情况下,连续提高“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价格,以每包5元(1月5日—19日)、10元(1月21日)、20元(1月22日)的价格销售,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价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已进入案审阶段,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四:洪雅县查处一起高价销售口罩案
王加伟在疫情防控期间将进价1.91元/个的一次性防尘口罩按照6元/个的价格销售,成本利润率为214%,明显高于同行业和市场认同的标准。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坡区某药房购进“飘安”牌口罩无进货台账
眉山市东坡区泰林药堂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在购进该批口罩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且外包装标示的注册证编号已过期(属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68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