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不合格自发小麦粉产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涉及我省1批次标称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规格型号:1.25 千克/袋;生产日期:2018-10-04)。经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成都市升星食品厂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0袋,共计250公,货值820元;已销售200袋,共计250公斤;无库存。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即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并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类似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