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斯敏 陈瑷 记者程伯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截至目前,该局在疫期共查处口罩无价格标签案件6件,拟没收非法所得720元,拟从重处80000元的罚款。
案件一
1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北街150号、152号、160号、164号的四川省川双大药房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销售的PM2.5口罩、纱布口罩等商品无价格标签。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拟对该药店责令改正,从重处5000元的罚款。
案件二
1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小区三期葛陌路200号、202号、204号的成都双流常安大药房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防颗粒物口罩、纱布口罩等商品无价格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该药店责令改正,从重处5000元的罚款。
案件三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 1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彭镇邮电路2号、4号该处的双流川港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有翔华耳戴式X9602型高效防尘过滤式折叠口罩16袋,未发现该诊所所销售的口罩的价格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该药店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720元、从重处5000元的罚款。
案件四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 1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商学街92号、94号“成都双流东升康贝源康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2包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明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日,该局对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从重处55000元的罚款。
案件五
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 1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南二段226号、228号成都君益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检查。检查发现一盒已开封3M口罩无价格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日该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药店责令改正,从重处5000元的罚款。
案件六
1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万顺路一段468号的天顺大药房四川省川双大药房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其售的部分口罩等商品无价格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当日该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药店责令改正,从重处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