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吕可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理念,把疫情防控当作首要政治任务摆在当前最重要的位置,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发挥执法职能,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在市场监管领域为人民把好防控关。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加大执法的密度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如静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捆绑销售消杀用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最高限额十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88元,并处罚款6880元。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滦南县永丰劳保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销售产地标识为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一次性医用口罩(粉色),产品注册证编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40480号,批号:161102,该口罩产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2日,失效日期是2018年11月1日,该口罩已过期失效,产品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粉色)1小包,罚款41000元。
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对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房摆放销售的“东盛”抗病毒口服液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房处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
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对唐山市路北区民谊康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房在店内货柜销售的“一次性使用PE检查手套”(产品备案凭证编号:鲁临械备20160019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药房处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迁安市迁安镇德州文百商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销售口罩224个,未发现口罩的价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目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丽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各庄亿仁美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口罩等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合力。若您发现身边存在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您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与全市人民一起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