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沈赓前 记者黄永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阳泉市百林医药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1月2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药店检查时发现,阳泉市百林医药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将进价为1.8元/包的“溢泉精品粉口罩”,大幅提价到15元/包对外销售340包;将进价为6元/个的“呼吸阀成人2.5口罩upperAir”,大幅提价到38元/个对外销售100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2.吕梁市离石区新民众九康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吕梁市市场监管局对吕梁市离石区新民众九康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于1月24日从临沂鼎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M9031口罩40个,购进价为14.6元/个,以20元/个的价格全部出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吕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4元,并按5倍处罚标准罚款的行政处罚。
3.忻州市河曲县向阳街国民大药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河曲县向阳街国民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依法标明口罩等商品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朔州市朔州开发区健之堂药店开发路分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8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价格巡查检查中发现,朔州开发区健之堂药店开发路分店在销售防疫防护用品时,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5.忻州市原平市百草堂大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5日,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巡查时发现,原平市百草堂大药店在销售口罩等商品时,未按规定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