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纪海燕)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1月29日下午15时,就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对全省疫情形势及采取的措施进行通报。并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发布会现场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二级调研员赵昱辉先生对黑龙江省疫情形势及采取的措施进行通报。
1月28日0-24时,黑龙江省13地市报告新增确诊病例7例,哈尔滨1例,齐齐哈尔1例,佳木斯4例,鸡西1例。新增重症病例1例,为大庆市病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45例。
截至1月28日24时,黑龙江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7例,累计重症病例4例,累计死亡病例1例,暂无治愈出院病例。36例住院治疗的确诊病例中,哈尔滨市传染病院收治10例,黑龙江省医院收治1例,齐齐哈尔传染病医院收治3例,牡丹江市第二医院收治1例,大庆市第二医院收治5例,佳木斯市传染病院收治5例,鸡西市传染病院收治1例,双鸭山市人民医院收治1例,七台河市人民医院收治1例,绥化市第一医院收治7例,勃利县人民医院收治1例。4例重症病例分别收治在牡丹江市第二医院1例,大庆市第二医院1例,绥化市第一医院2例。
黑龙江省现有疑似病例87例。分别是哈尔滨48例,齐齐哈尔3例,牡丹江4例,大庆12例,鸡西4例,双鸭山1例,伊春2例,七台河3例,鹤岗1例,绥化8例,大兴安岭1例。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978人,已解除医学观察165人,现有813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展情况,为更高效做好患者救治工作,按照“集中患者、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收治”治疗原则,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所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进行相对集中收治。在省会哈尔滨市,实施省市共同防控,执行“2+2”策略,即两所定点医院+两所后备收治医院。前一个“2”是确定黑龙江省传染病院和哈尔滨市传染病院为哈尔滨定点收治医院。黑龙江省传染病院负责集中收治所有在哈省属医院及黑龙江省卫健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接诊的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负责收治其余所有在哈医疗机构接诊的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黑龙江省传染病院全部腾空后可提供病房306间,可收治疑似患者239人或确诊患者560人,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全部腾空后可提供病房122间,可收治疑似患者120人或确诊患者240人。后一个“2”是确定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院和哈尔滨市胸科医院为省级和哈尔滨市后备收治医院。从目前疫情分析,黑龙江省在哈的两所定点医院及各地市定点医院完全有能力接收所有疑似和确诊患者。但根据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本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以对人民生命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设立了省、市后备收治医院。如果疫情持续发展,患者数量持续增长,将迅速启动后备收治医院接收确诊患者。启动后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院可收治500名确诊患者,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可收治102名确诊患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还将指导其它各地市落实“集中患者、集中资源、集中专家、集中收治”治疗原则,将所有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在本地定点医院集中收治,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救治工作。提升救治能力,尽全力降低患者死亡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高大伟先生就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做了通报。
第一,在组织上,我们迅速响应。黑龙江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后,黑龙江省财政厅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传达贯彻,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黑龙江省财政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疫情防控资金保障落实工作;将疫情防控、医疗救治、交通管制、市场监管等方面涉及的资金保障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并明确专人负责、24小时待命,同时,针对春节放假这一实际情况,我们积极与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沟通,畅通资金拨付渠道,确保春节放假期间疫情防控资金随时办理支付。第一时间制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在行动上,我们坚决抓好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积极与黑龙江省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资金需求情况,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迅速拨付疫情防控资金。1月23日,在黑龙江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提出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后,我厅迅速将首批疫情防控救治资金和医保基金3930万元拨付到位。同时,春节放假期间,我们建立了全省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日报告制度。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其中:省本级安排12147万元,中央财政安排11319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2455万元。此外,春节放假前,我们就对市县进行了资金调度,在保障基本工资和养老金等基本民生支出的同时,保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资金需要。
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我们实行“特事特办”,打破常规流程,明确应急采购程序,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能够第一时间送到最急需的地方。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黑龙江省财政厅主动作为,积极会同黑龙江省卫健委第一时间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确由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国家对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的一类补助标准,明确予以“顶格”补助;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明确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落实医疗保障政策。1月23日,省财政厅配合省医保局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的报销政策,对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落实医护人员保障政策。1月24日,黑龙江省财政厅配合黑龙江省人社厅、黑龙江省卫健委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相关费用列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