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预案共7部分,为有效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效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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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结合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对辽宁省2014年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和附则7部分。
《预案》明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省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预案》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须在两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预案》规定,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