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吴璐阳 (记者 戴正聪)日前,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3起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过期案件进行了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均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库存的过期食品予以没收,并处5万元的罚款。
2019年6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至辖区内某大型酒店进行检查,在该酒店二楼点心间发现1罐标有“塔塔粉”、“保质期:18个月(未开封时)”、“生产日期:20171019”等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系用于制作蛋糕,该产品于2019年6月27日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取证,该酒店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销售蛋糕48.5个,因该酒店无法提供进货清单明细,利润无法查清。
2019年7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至辖区内某饭庄进行检查,在该饭庄内厨房发现1瓶标有“李锦记 锦珍蒜蓉辣椒酱”的产品,系用于制作店内“泡菜”,该产品标注有“2018-06-08”、“保质期:一年”等标识,根据上述标识,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取证,该饭庄每日最多销售9碟泡菜,每份价格5元,每日最多销售额为45元,从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16日共计39天,共计销售额最多为1755元,因当事人未妥善保存销售台账,当事人销售上述“泡菜”的利润无法统计。其中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确认销售由上述“李锦记”牌“锦珍蒜蓉辣椒酱”制作的泡菜一份,计违法所得5元。
2019年7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至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厨房发现1包标有“祖名 有字大包干(豆制品)”的产品,该产品标注有“生产日20190706HZ”、“保质期:(2-15℃)五天、常温二天”等标识,根据上述标识,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祖名 有字大包干(豆制品)”系店内用于制作“辣椒菜”,2019年7月11日至7月17日案发,店内共计销售“辣椒菜”3份,每份29元,利润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