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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标签与产品不符行为

2020-01-14 15:59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蒋滢
摘要:近日,台州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路桥新安街华联超市标注产品保质期与实际不符的行为予以处罚,收违法所得776.88元,罚款55000元,两项合计55776.88元。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吴璐阳 记者戴正聪) 日前台州市路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起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称在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路桥新安街店购买的一款名为“开心壳杏仁”的产品,实际成分为“巴旦木”。该局立即抽调精干人员,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路桥新安街店(以下简称超市)柜台销售有标签标注“品 巴坦木(开心壳杏仁) 配料:杏仁、食用盐、白砂糖  生产商:临安市石朋炒货食品厂  电话:0579-85554033  执行标注:GB/T22165-2008  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118010354  保质期:12个月 ”等字样。据该超市负责人陈述,该标签为超市自己制作。

上述产品原包装箱标注“品名:笑口巴旦木(烘炒类)  配料:带壳巴旦木(扁桃核)、食用盐、白砂糖;产品标准号:GB19300(熟制烘炒类);生产许可证:SC11833018506486、制造商:临安市石朋炒货食品厂、贮藏方法:避热防潮,温度≦25℃,湿度≦70%、保质期:10个月、电话:0571-63624118”。上述产品原包装箱并无标注“开心壳杏仁”、“巴坦木”等内容。

据了解,巴旦木(即扁桃仁)与杏仁并非同一种食物,两种食物的外观、口感、营养价值都有一定的差别。该超市工作人员自制标签标注的产品品名、配料、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内容,与原包装箱所示均不相符。

鉴于案发后该超市及时将上述标签内容进行纠正,且提供了上述食品的索证索票证明上述食品案发时仍在保质期内,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超市标注产品保质期与实际不符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6.88元,罚款55000元,两项合计5577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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