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西农业农村厅近期印发《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该规定将农业生产过程中多种违规情形列入“黑名单”动态管理,一旦列入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期满申请审核通过后解除。“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
近期,广西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农业生产过程中多种违规情形列入“黑名单”。其中包括,在食用农产品中检出禁用农药1次、从事挤奶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不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或伪造生产记录等行为。
该办法规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职责对农产品相关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质量安全监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涉及种植业、畜禽、水产品等生产者,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等10类主体共118种情形。如在水产养殖中,1年内连续发现2次以上(含2次),或2年内累计3次(含3次)使用假兽药,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品的;或者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用于上市的或食品消费的,若发现其中一项,一律列入“黑名单”中,累计2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从重处理,管理期限增加1年以上。
记者了解到,“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期满申请审核通过后解除。“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还实施增加抽检频次、不得享受项目扶持、撤销相关荣誉等监管措施。(张文卉 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