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春雷行动2020”执法行动中,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散装白酒抽检时发现一餐饮店销售的白酒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该局对餐饮店负责人蒋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姚明明 阳税 陈瑷 记者程伯全) 近日,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在“春雷行动2020”执法行动中,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散装白酒抽检时发现一餐饮店销售的白酒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餐饮店负责人蒋某因销售不合格白酒被处罚款1.5万元。
记者了解到,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散装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当事人蒋某购进的散装白酒1.5L(抽样基数为10L),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查明,当事人蒋某投资80万元,经营一餐厅,按规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1月10日开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个体工商户杜某处购进散装白酒20斤(单价为40元/斤,共花800元)对前来餐厅吃饭的顾客以10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2019年12月23日,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散装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当事人散装白酒1.5L(抽样基数为10L),经检测该散装白酒含有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P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同时检测的供货方杜某的散装白酒检验结论为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蒋某已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二、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处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