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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十条政策 支持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2019-12-20 14:52 来源:长城网 编辑:刘英敏
摘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了推进产业振兴出台了《石家庄市支持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对特色产业集群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专业展会的,分别给予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80万、60万、30万元奖励。

  

12月1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推进特色产业振兴,石家庄市政府近日研究出台了《石家庄市支持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以下简称《十条政策》)。

《十条政策》有效期5年,拟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乡两级政府或企业主体分级、分类予以资金支持。主要补助方向为激励创新创业、打造区域特色、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入园集聚和精准招商等方面,政策中所提奖励资金标准均为市财政出资额度。

4项政策对县(市)、乡(镇)政府进行奖补

对特色产业集群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专业展会的,分别给予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80万、60万、30万元奖励(禁限类产业除外)。

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中,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集群所在县(市、区)50万元奖励。

对省评审认定的智慧化试点建设的特色产业集群,给予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元奖励。

对省内评审认定的特色产业名县(市、区)、名镇(乡),分别对该县(市、区)、镇(乡)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6项政策对企业主体进行奖补

对经国家、省评审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内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特色产业集群建立指数平台,发布价格指数的,建成后给予平台主体30万元奖励。

对经国家、省评审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经评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5万元奖励支持。

对特色产业集群建立特色产业联盟(协会)的,经法人登记后,给予10万元补助(禁限类产业除外)。

企业整合达到规上企业标准或新引进市域外规上企业进入当地专业园区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入园奖励。

围绕推进当地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百强企业(市域外)项目落地的,建成后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特色产业集群概况

今年3月份以来,石家庄市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立足本地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基础,制定了产业集群5年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路径、发展目标、发展措施等,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组织专家对每个规划进行了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除市内4区外,19个县(市、区)共编制制定产业集群规划29个。

据了解,石家庄市特色产业集群涵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化工、纺织、食品加工、皮革、陶瓷、钙镁、建材等行业,2018年底,共有特色产业集群36个,实现营业收入5198.3亿元。其中,年营业收入50亿元—100亿元5个,100亿元—500亿元10个,500亿元以上3个。无极装饰材料、皮革、赵县纺织、元氏医药化工、装备制造、正定板材家具、行唐乳业、晋州纺织、高邑建陶产业集群被省工信厅列入了省重点产业集群,获得省财政支持1070万元。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被省工信厅评为省智慧产业集群试点,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200万元。鹿泉电子信息等5个产业集群先后被省工信厅评为省级示范产业集群。(解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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