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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要做到“五严禁”承诺

2019-12-09 9:47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张慧
摘要: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一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白酒、肉制品、食用植物油三类重点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事项,进一步解决辽宁小作坊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难、基层部门监管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

  

日前,按照“防风险、保底线、抓重点、易操作”的原则,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一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白酒肉制品、食用植物油三类重点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事项,进一步解决辽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型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难、基层部门监管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五严禁”
严禁无证生产加工行为。
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严禁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记录责任。
白酒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五严禁”
严禁使用发霉变质原料造酒。
严禁使用非固态发酵工艺。
严禁采购工业酒精、甲醇、原酒和食用酒精。
严禁添加药品和使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
严禁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记录责任。
肉制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五严禁”
严禁采购病死肉类,以及注水、注胶、来源不明的肉类。
严禁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和猪瘟病毒检验的肉类。
严禁使用超期变质的原料肉、成品肉再加工食品。
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严禁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记录责任。
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五严禁”
 严禁采购、使用原料油生产食用植物油。
严禁使用工业氢氧化钠、香精等进行勾兑。
严禁使用超期变质原料油、成品油进行再加工。
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严禁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记录责任。(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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