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记者 胡毅)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举报非法堆存、倾倒固体废物有奖,最高可获五万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据介绍,这是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省级有奖举报制度,也是是继浙江后全国第二个出台省级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省份。
据介绍,若举报的线索与行政处罚相关,经查实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的2%(最低5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处罚款、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奖励金额为500元。若线索与行政拘留相关,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若线索与污染环境罪等相关,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且并处罚金的,按照罚金金额的2%(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给予奖励;未判处罚金的,给予2000元奖励。
若线索与“两高司法解释”相关,暂时无法确定被举报对象的,经查实属于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即限本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根据非法倾倒的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1000吨(含)以上的,每件最高可奖励5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100吨(含)至1000吨的,每件最高可奖励2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3吨(含)至100吨的,每件最高可奖励10000元;举报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0.5吨(含)以上3吨以下的,每件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其他情形(如废物毒性巨大的、倾倒数量低于0.5吨的)可酌情奖励。
据悉,公众可通过12369电话、信访等各种渠道实名举报。对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由受理举报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办理,奖励金额可适当上浮和下调。为保障有奖举报制度的公平公正,本人或亲属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相关举报也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