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制造、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一案,主犯杜某犯假冒注册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茅台酒
宜昌夷陵区男子杜某于2018年9月和11月,分两次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出售散装白酒的商铺购买了共1400余斤散装白酒,通过物流发到其家中。同时,杜某通过网上联系商家为其提供伪造的茅台包装盒、商标纸、瓶盖、防伪标志、空酒瓶等物品,购进包装机、压缩机、分装机等机器设备,并在贵州专门雇请制假的技术人员周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飞天茅台酒贴标封装。随后,杜某将制作的假冒飞天茅台酒通过王某、刘某和陈某3人进行销售。
宜昌伍家岗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经过专案组反复侦查,抓捕组在夷陵区一举将以男子杜某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一网打尽。
2019年5月,公诉机关对杜某、周某2被告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刘某和陈某3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3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王某、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涉案假酒尚未流向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石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