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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九条行政指导意见维护“双十一”消费者权益

2019-11-06 23:0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新闻中心
  

本报讯( 姚亭亭 杨滨瑜 记者胡毅) 在一年一度最盛大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即将来临之际,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召集全省各大电商平台负责人,召开了2019年“双十一”行政指导暨消费提示媒体通气会,发布九条行政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加强自查整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平台企业)要针对监测发现的审核把关不严、涉嫌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价格违法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二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对促销信息进行公示,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三加强检查监控。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假冒伪劣线上生存空间,坚决不为网店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合法竞争。真实披露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平台内网店不得违规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五加强价格管理。严格做到“七个禁止”:一是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是禁止欺骗、误导顾客购买;三是禁止“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仅限今日”等价格表示;四是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五是禁止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禁止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七是禁止不标示或模糊标示返券的限制使用范围、时间等附加条件。

六加强促销广告规范。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双十一”期间消费纠纷。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确保维权措施落实。

八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入网食品销售者不得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山寨食品”等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相关平台企业要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排查,严查无证无照、假证、套证经营等问题,坚决取缔“黑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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