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陈迪 记者程伯全) 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泸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化工商户注销程序与条件,加快个体工商户退出市场的进程,释放资源。
《办法》明确,凡在泸州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由登记机关注销两种方式办理,其中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为避免“有问题”的个体工商户被简易注销对经营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规定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3种情形和适用由登记机关简易注销的6种情形,提高基层清理“僵尸户”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按照删繁就简的原则,《办法》对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对个体工商户申请时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经营者只需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承诺承担营业执照遗失相关法律责任,即可予以注销,由登记机关在核准注销登记后通过泸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省去了经营者刊登遗失公告等繁杂手续,也节省了注销成本。该《办法》同时规定,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调查核实、催告注销、决定注销、送达、材料归档”五个程序,以及在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联系和能够取得联系等不同情况下相关文书送达、告知、公告发布等事务的方式、责任、程序。
《办法》还对法律责任承继和异议处理等救济手段进行清晰。一是明确了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二是赋予了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机关发布拟注销公告期间和依规定简易注销后均可提出异议的权利。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当予以核实、审查,并作出予以或不予终止注销程序、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还应通过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