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邓梦 记者程伯全) 8月29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反垄断工作座谈会,向公用企业和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宣讲了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
会议现场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反垄断执法职能和相关权力职责、执法操作规程、执法标准由此完成了整合统一。
“原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等三家机构分别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后,统一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各类市场主体也呼唤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为其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反垄断执法环境,广大消费者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切实维护其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这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出台的背景。
统一反垄断执法规则
据介绍,今年5月9日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上,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关于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类型案件几乎占了三分之一。
“有一个冰醋酸案件非常典型。冰醋酸是人体血液透析浓缩液的主要原料药,对于治疗晚期肾脏衰竭、尿毒症等疾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去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接到举报称,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有三家制药公司决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冰醋酸原料药销售每公斤价格从7至9元提高至28至33元,此举严重危害了下游生产厂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这三家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283.38万元。”该负责人介绍。
“新出台的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在垄断执法主体、认定规则、执法程序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将不再对价格与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区分,使反垄断执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垄断协议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根据垄断行为特点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类型,前者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行为,比如“一起约定涨价”;后者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有进一步的细化,丰富了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
民生领域是反垄断执法重点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仍将指向民生领域和各类行政性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都和民生紧密相连,比如城市居民供水、供气、供电等问题。垄断企业或者凭借行政权力,或者凭借优势市场地位,控制着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只能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接受不合理条件。”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加强宣传、摸排调查、集中整治等手段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切实指导相关行业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它重点领域的垄断行为。
据介绍,新出台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细化和完善,专门对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其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投标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认为,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出台,为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反垄断执法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