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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西区梅鑫轩烟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2021-04-06 16:25:5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昊天
摘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津市河西区梅鑫轩烟酒店(范社会)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公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河西区梅鑫轩烟酒店(范社会)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标称“青花汾酒20(500ml、42度)”品牌白酒3瓶,店内标价340元/瓶;标称“青花汾酒20(500ml、53度)”品牌白酒2瓶,店内标价350元/瓶;标称“青花汾酒30(500ml、53度)”品牌白酒6瓶,店内标价638元/瓶;标称“巴拿马汾酒20(475ml、53度)”品牌白酒4瓶,店内标价420元/瓶;标称“剑南春白酒(500ml、52度)”品牌白酒97瓶,店内标价489元/瓶;标称“剑南春白酒(500ml、38度)”品牌白酒37瓶,店内标价459元/瓶;标称“国窖1573经典装(500ml、38度)”品牌白酒5瓶,店内标价899元/瓶;标称“国窖1573经典装(500ml、52度)”品牌白酒16瓶,店内标价1399元/瓶;标称“舍得白酒(500ml、38度)”品牌白酒6瓶,店内标价568元/瓶;标称“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500ml、38度)”品牌白酒1瓶,店内标价368元/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1〕10号)。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商品的店内标价价签,当事人予以确认。该委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延长30日(津市监执延强〔2021〕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购进上述查获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分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1022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给予警告;二是没收侵犯“汾酒”“剑南春”“國窖”“瀘州老窖”和“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77瓶;三是罚款204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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