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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2019-03-05 10:37 来源:辽宁人民政府 编辑:琥珀
  

一、工作背景及过程

201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明确的标准,为加强对省直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我省编制公布了省直部门权责清单。清单公布以来,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开展简政放权“回头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对标《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先进省份权责清单等途径,按照依法依规、能减则减、应放尽放的原则,共10批次取消调整行政职权1084项,频次和力度位居全国前列。

2018年,按照省政府关于“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目标要求,我省将持续简政放权列为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对省直部门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特别是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对标先进省份,经多轮次的反复研究论证,提出了调整规范省直部门行政职权的意见。

二、调整规范的原则及特点

此次调整规范省直部门行政职权,重点把握五项原则:一是能减尽减,对设定依据已废止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二是能放尽放,对市县有能力承接的职权,如设定依据未明确必须省级行使,一律下放。三是能合尽合,对同一部门职权类型相同、行政行为相近的行政职权,着眼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政府审批服务,一律归类整合。四是能补尽补,对因法律法规立改释需补充新增的行政职权,特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职权,一律列入省直部门权责清单。五是能转尽转,对省市县共有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各层级权限划分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一律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经审慎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对521项省级行政职权进行调整规范。其中,直接取消74项、下放58项、调整合并180项、增补85项、重新调整规范子项54项、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28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42项。与调整前相比,省直部门行政职权总量精简精简比例17.7%,特别是行政许可为全国最少省份之一。

此次调整规范省直部门行政职权具有“弱审批、强监管、明责任”的特点:“弱审批”,即拟取消下放(含委托下放)的行政职权中,行政许可占拟取消下放总量的49%,对持续简政、提高放权“含金量”、科学规范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强监管”,即拟增补的行政职权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57项,占拟增补总量的69%,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释需新增的行政职权,充分体现了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也符合中央关于“法定职责必须为”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明责任”,即对拟委托下放的50项行政职权,逐项明确了相关免责情形和追责情形,确保委托下放后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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