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钟元霞)自“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动,取得显著成效。4月2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2”十大优秀案例,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虚假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案例一: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查处的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函,成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对当事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权利人成都某微波元器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权利人前员工帅某违反保密义务和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R26定向耦合器产品,其设计图纸与权利人的BJ26定向耦合器(60dB)装配图纸所示技术特征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处理结果: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于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4.69元、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袁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29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郫都区安靖街道土地村1组某诊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袁某某自2021年3月开始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涉案药品三十余种,涉案货值金额2971.7元,违法所得2971.7元。袁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袁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71.7元、罚款1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2021年11月10日市区两级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一路二段68号某冻库进行非法分装预包装冷冻水产品及虚假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8440.5kg原料、8285kg成品、4000个包装袋和封口机一台。经统计,现场查获分装后的4种成品的货值金额为16532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购进于不同厂家生产的5种大规格预包装冷冻水产品进行分装,并在分装产品包装袋上虚假标注标签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8285kg、包装袋4000个、封口机1台,罚款13226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钟某某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24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简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疑似正在进行传销活动。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某某某餐饮”公众号“商城”为载体,以微信推荐分享传播为途径,以“免费喝茶”为噱头,策划设计了以佣金(消费分红)为利诱的经营推广模式从事传销活动,违法所得总计50618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钟某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6187元、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7日,根据消费者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大量投诉举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自2021年7月起,当事人在其APP上销售各类盲盒商品,并对盲盒奖池的抽奖机制和相关中奖概率进行宣传。在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对抽奖页面中的中奖概率进行充分说明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盲盒奖池的抽奖机制,导致盲盒奖池中各类奖品即刻的中奖概率与抽奖页面中宣传的中奖概率不一致。当事人对盲盒奖池中各等级商品的中奖概率不准确、不真实的宣传介绍,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了重大和实质上的影响。截至2022年2月3日,当事人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中奖概率描述,共销售盲盒280587个,销售总额共计3400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盲盒奖池中各等级商品的中奖概率作不准确、不真实宣传介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六: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夏某某、万某某、邓某某等4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经报废的液化气瓶系列案
案情介绍: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金牛区政府交办件时,发现夏某某、万某某、容某、邓某某等人在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对其拥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瓶未进行注册登记、按期检验和依法报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环节涉及省内多个上下游企业,已形成燃气安全系列串案。当事人容某非法经营的案件已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夏某某、万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分别对万某某、夏某某和邓某某处以罚款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3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武侯区佳灵路56号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将其设计制造的孔雀沙发在2019年第20届成都国际家具工业展览会上获得的“2019成都国际家居by iF设计金质奖”,宣传为“某 专注高端全屋家居”“iF国际家居设计金奖”, 将颁发主体、获奖年度等内容隐去,对受众产生误导效果。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曾获荣誉作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华区某酒业经营部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7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当事人成华区某酒业经营部现场查获6件36瓶“国窖1573”52度白酒。经专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36瓶白酒均为假冒品牌“国窖1573”52度白酒。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国窖157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6瓶白酒(食品安全抽检使用20瓶)、罚款1007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当事人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抽样送检的2021年8月20日生产的香酥青豆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抽检批次香酥青豆货值金额8000.00元,违法所得411.2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2021年5月26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已被金堂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行政处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1.20元、罚款99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大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邑县某饮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天然泉水案件
案情介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大邑县某饮水厂销售给成都某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的饮用天然泉水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2021年10月23日生产的净含量为18.9L,商标为典意西岭雪山的饮用天然泉水产品抽检不合格,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该批饮用天然泉水产品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1260元。
处理结果: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就因生产的2021年7月10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被大邑县市场监管局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0.00元,并处罚款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