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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都消费典型案例:吃火锅后拉肚子 店家支付医药费

2022-03-10 17:50:2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王静
摘要:3月10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王静)3月10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其中餐饮行业涉及一例。

【案例简介】

2021年2月17日19时许,消费者谭女士及其家人在简阳市平武镇的一家火锅店吃火锅,餐后谭女士出现了腹泻、呕吐的症状,并到医院输液。谭女士认为该商家提供的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商家处理被拒,故谭女士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简阳消委会接到谭女士的投诉后,立即与谭女士取得联系,确认投诉详情,并联合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该火锅店证照齐全,为合法经营主体。该火锅店负责人现场向简阳消委会工作人员提供了谭女士就餐的菜单以及相关菜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资料。因执法人员未发现该火锅店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据,故未立案查处。考虑到谭女士当天晚上仅在该火锅店一处用餐,又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故简阳消委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商家报销胡女士的医药费403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在本案中,火锅店属于经营者,应对其店内火锅及相关食材的安全性负责。该店虽然向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食材的检验报告,但也不排除是相关食材在处理过程中不规范导致谭女士出现不良反应。而谭女士虽然提供了医学诊断书,但无其他直接证据比如变质食材等,证明该事件是由火锅店食品变质等引起的。故经简阳消委会工作人员沟通解释后,谭女士表示只要求商家报销403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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