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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虾饺,消费者索赔2000元

2019-02-28 16:07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爱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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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你会怎么办?昨天,家住宁波鄞州区的市民周先生打进金报维权热线,反映他在三江超市买到过期半个多月的虾饺。因为和超市方达不成处理意见,他希望借助金报来维权。
两包虾饺过期半个多月
超市称根据国家法规赔偿
“昨天家里亲友请客聚餐,大家吃着感觉味道不对,才发现已经过期好久了。真的是吃得心有余悸!”说起买到过期食品,周先生耿耿于怀。
更让他不满的是,当他拿着购物小票和已拆封的一袋某品牌三鲜水饺和未拆封的一袋虾皇饺到长丰金家漕三江超市和店员交涉时,对方对他提出的赔偿要求不理睬,直言他是“敲竹杠!”
周先生认为,超市应该对自己销售的食品负有法定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义务,出售过期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该向其支付十倍赔偿,不足的按照1000元算,因为这两包水饺是分两天购买的,所以他要求超市给予其2000元赔偿。但这一赔偿诉求遭到超市方面的拒绝。
昨天,记者在周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看到,他于2019年2月11日购买了一包32只的某品牌金牌虾仁三鲜水饺,每包31.5元。这包水饺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1月27日,保质期为1年。“买来时已经过期半个月了,因为要招待客人,我老婆在2月12日又去买了一包虾皇饺,那个是2018年1月19日生产的,过期的时间更久。”昨天,记者联系到三江超市客服中心,一负责人回复记者,他们对这个事情很重视,已经和门店店长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他们确实有售卖此过期食品,因为这个商品卖得不好库存也不多,现在已对过期商品全部下架。总部了解情况后,已报备消协和工商介入协助处理,他们会和客人进行再沟通,并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赔偿。
律师:可要求价款10倍赔偿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对于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有何法律上的依据来索赔呢?昨天,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宁波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明认为,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9条,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黄明说。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周雨东律师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此有所规定,商家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他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质量不合格食品及包装等,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人身受到损害的,应该保留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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