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璧山区商家卖了1万元假茅台被投诉,经消委会调解同意退赔共7万,不甘心,要反悔,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告上法院,绕了一圈,法院给调解了,最后除了7万还要多“赔”2000多元。
据了解,6月2日,消费者胡先生在重庆市璧山区珑鑫副食店,以每瓶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6瓶53度的“新飞天”茅台酒,他通过微信将10800元货款转给了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廖某出具了一份“送货单”,上面标注了每瓶茅台酒的货号及规格,并加盖廖某本人的“发票专用章”。
6月3日,胡先生无意中发现,这6瓶茅台酒的外包装封口没有防伪芯片,与他之前从专卖店购买的同款茅台酒的外包装不一致,怀疑买到了冒牌货,便向璧山区消委会投诉,要求珑鑫副食店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按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
重庆璧山区消委会非常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提交了一份编码为渝酒商NO20180428的《重庆市酒类流通溯源信息凭证》,以此证明这6瓶茅台酒是他2018年6月10日从璧山区吉丰食品经营部购进的。
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向璧山区消委会承认,这6瓶茅台酒是他批发销售给珑鑫副食店的,但他提供不出自己的“上家”,没有向璧山区消委会提交进货凭证。
为了辨别这6瓶茅台酒的真伪,璧山区消委会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6月25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辨认(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7月4日,重庆璧山区消委会在多次调解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消费者胡先生、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进行调解,最终共同签署《消费争议解调协议书》,约定由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于7月14日之前,以转账方式支付消费者胡先生所退货款及赔偿金共计70000元。如果逾期没有支付,将每日按该款项的1%计算违约金。
7月5日,重庆璧山区消委会将该投诉案件移交给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区监管局对该经营部销售假酒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在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邓某并未将款项支付给胡先生。璧山区消委会支持胡先生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先生于7月22日将珑鑫副食店负责人廖某、吉丰食品经营部负责人邓某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消费争议解调协议书》,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8月21日上午,重庆璧山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调解,双方因此签署民事调解协议:该经营部于9月1日前,退还消费者货款10800元,支付赔偿金592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45元。(徐伟竞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