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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护航民生 铁拳出击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成效初显

2021-09-02 16:58:47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编辑:刘承鑫
摘要:近日,青岛胶州市启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办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等违法行为。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承鑫 侯静怡)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工作,青岛胶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胶州市启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重点打击虚假广告、制劣售劣等十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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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护航民生 铁拳出击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成效初显

此次行动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重点案件,集中严惩一批违法主体,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服务保障民生,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助力胶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解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铁拳”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制定印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十类重点作为本次行动精准治理的内容。

完善机制,加强协调联动

加强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形成全市上下一盘棋的整体合力,对于重大跨区域案件,统一协调指挥,开展“集群作战”,发挥规模打击效应。梳理全链条办案理念,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协同查处全环节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查联办,研判监管风险点,提高办案精准度。

深挖线索,拓宽案源渠道

召开两次推进会,瞄准重点查办事项,结合辖区特点,摸排本地突出问题、重点区域及特点规律,全局行动,快查快办、形成声势。通过12345平台数据分析、产品质量检测、消费投诉等渠道,梳理汇集违法线索,为执法办案提供靶向目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交流,研判社会关注热点,深挖行业潜规则,整合分析零散违法线索,持续跟踪挖掘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批、震慑一批。

多措并举,增强震慑效应

加强执法信息公示,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将受到行政处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互联共享,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约束,强化社会监督。截至目前,立案查处房地产虚假广告、销售劣质儿童用品、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销售劣质电缆等领域相关立案149起,结案51起,罚没款99.4万元。紧抓打假黄金季节,重点抓住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问题,在全市酒水超市、农村大集,深入摸排了一批侵犯“牛栏山”商标注册权的案源线索,对集群线索同时开展调查,严查快办,形成集群震慑效果,为民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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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护航民生 铁拳出击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成效初显

查办重点:

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

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

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

中介机构“乱收费”。

翻新“黑气瓶”。

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

“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

生产销售劣质水泥。

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违法虚假广告。

线索征集:

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线索征集,市民可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查处。

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利用店堂告示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根据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售楼沙盘上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与开发项目实际位置不一致,并使用店堂告示规定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经查,当事人存在利用沙盘进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使用店堂告示规定当事人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5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胶州市胶莱镇某服装加工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胶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胶州市胶莱镇XXX村存在非法加工制作仿冒耐克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胶州市胶莱镇某服装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生产裤子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NIKE”(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第85578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裤子均不是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的“NIKE”裤子。因当事人无经营账目和进销货票据,据当事人称,上述“NIKE”标识裤子共生产46条,每条销售价格20元,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鉴定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其货值金额共9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2021年6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有“NIKE”裤子46条、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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