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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冷”食安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印发3个“办法”

2021-04-16 11:18:35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编辑:罗莉萍
摘要: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积极落实以上三个办法的各项要求,保障冷藏冷冻食品消费安全。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进一步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全环节管控,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办法的制定,对提高我市冷藏冷冻食品的监管水平,推动全链条、标准化、规范化监管,解决各区县对冷库备案标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备案办法)规定凡在我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贮存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

《备案办法》明确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办法》要求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冷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照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条件主动报送相关信息。

《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对全市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监管办法》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租赁经营者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管理,建立冷藏冷冻食品出入库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来源、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入库日期、出库日期、租赁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出入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监管办法》要求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不购进、不销售、不贮存来源不明或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渝溯源码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

《冷库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明确冷库主要存在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经营资质,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入场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档案,不能保证所有入库食品均能溯源等12类风险。

《处置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冷库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是通过相关经营主体主动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其他部门通报等6个途径。

《处置办法》明确全市冷库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风险。

《处置办法》明确区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冷库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须30分钟内初次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处置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信息交流、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提升监管合力。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积极落实以上三个办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冷藏冷冻食品智慧监管,构建冷藏冷冻食品智慧监管平台,保障冷藏冷冻食品消费安全。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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