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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严惩14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

2020-02-09 11:54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编辑:刘红霞
摘要:近日,重庆市委政法委发布通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公告中14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8日,重庆市委政法委发布通告,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以下14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情况,抗拒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后果的。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防疫、检疫、治疗、隔离等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

六、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进行散布、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实施诈骗的;强制截留、强取、强占、强用、盗窃疫情防控物资的。

八、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违反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的。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刘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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