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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期间重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10起典型违法案件

2020-02-01 14:12 来源:人民网-重庆频道 编辑:张瑜
摘要: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局的领导、指导下,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防控疫情期间,依法快查快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力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

  

1月3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10起防控疫情期间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一、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荣昌区奥城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案

1月26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抗病毒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毒片、热毒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状病毒,口罩+抗病毒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二、巫山县燕丰超市涉嫌哄抬大米价格案

1月27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时,发现巫山县燕丰超市涉嫌哄抬商品价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金龙鱼楚珍软香米,规格为10kg/袋,零售价78元/袋。而该超市管理系统显示该商品进货价为56元/袋,零售价为60元/袋。当事人将大米零售价从60元提高到78元,提价幅度为30%,商品差价率为39%,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商品价格,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三、重庆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巴南区鱼洞店涉嫌哄抬价格、销售不明码标价的口罩案

1月21日,接群众举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所属药店发出关于口罩涨价及可拆零销售的通知,调高30多个口罩品种价格。经查,其下属巴南区鱼洞店将原价16.8元/袋(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27元/袋,将原价18.8元/袋(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30元/袋进行销售,且包装上原价签尚在。截至其恢复原价销售期间,当事人共涨价销售7款口罩,涨幅为20%-140%,销售收入791.93元,获利527.33元。且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还有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5000元。对其哄抬价格的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527.33元,罚款(4.5倍)2373元。对当事人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清退。对其总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事实,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四、城口县艾森广告设计工作室涉嫌违法经销野生动物案

1月28日,城口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城口县艾森广告设计工作室门市内和门市冰箱内存放有麂子肉、野猪肉和野鸡待售,且均不能提供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麂子肉、野猪肉、野鸡货值金额共计2486元。经初步调查,上述野味系当事人于2019年从自称来自陕西的一个自然人处购进,并无相关票据,也未销售。城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五)项的规定,于当日对涉案财物实施了扣押,对涉案经营场所实施了查封,并立案调查。

五、大足区周华大药房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和哄抬价格案

1月2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联防联控检查时,发现位于大足区龙水镇永益路170号的周华大药房销售口罩无中文标识,且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其库存的5200个口罩予以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1月25日晚,从一不知名的自然人处用现金购进无明码标价、无中文标识的口罩12000个,购进单价为1.5元/个,购进金额共计18000元,无任何进货凭据和付款凭据。购进后,当事人以2.5元/个的单价销售了5000余个口罩,销售金额12500余元。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销售“三无”口罩产品和哄抬价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因供货人涉嫌犯罪,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犯罪线索通报大足区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联合侦办中。

六、渝北区向静涉嫌哄抬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价格案

1月26日,渝北区局接辖区内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向静涉嫌在仙桃街道重庆弘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场所内非法销售保力康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在售保力康牌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10950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呼吸器进货价格为5.2元/个,销售价格为15元/个,货值金额为16.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七、江北区真善美真德药房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案

1月26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江北区真善美真德药房销售的口罩为三无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口罩包装无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口罩均由其到重庆真善美医药有限公司提取,数量共26000个,销售单价2元/个,货值金额共52000元。所有消费者购买并向当事人支付款项后,当事人并未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票据。经现场查阅并提取当事人的电脑账目,查证该批产品数量、销售价格均与当事人陈述相符。该批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属“三无”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现场向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因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八、桐君阁大药房北碚区天润宏药房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案

1月26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北碚区康宁路27号的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区八十二店售卖KN90口罩涉嫌价格违法。经核查,举报人所述药店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桐君阁大药房北碚区天润宏药房,经营地址为北碚区云康路8号附18号,经营者为廖小农。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以20元/个的价格从向锡坤处购进标称生产商为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标注名称为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KN90(型号63201)口罩(非医疗器械、防尘用口罩)80个,当天全部销售,销售过程中没有对该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璧山区璧玺贸易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6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重庆市璧玺贸易有限公司以65元/个的价格高价销售口罩,并以N90口罩冒充N95口罩。接到投诉后,璧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发现重庆市璧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文德芳,实际经营人为刁华。经查,刁华于1月21日以25元/个价格购进N90口罩300个,以6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1个,初步核查涉案金额715元。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和处理。

十、江津区西门路康圣药房销售口罩产品未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江津区西门路康圣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棒棒德牌防霾口罩,但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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