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同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
食品安全历来备受关注,我国近年来也一直在积极倡导和构建所谓“尚德守法”的食品安全监督环境,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从来不该是小事。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而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相关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就开始对标“最严”规格。
而在严格执法和标准的同时,相关目标已然明确。比如,《“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指出,到2020年,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水平、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并明确了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等五项具体目标。针对目标,提出包括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监管、强化抽样检验、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等在内的共计11项主要任务。
需要提醒的是,凸显最严格、全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须有令行禁止的高效执法才能达成确保食品安全的目的。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本该承担确保食品在生产环节达到安全标准的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通过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强化企业责任,但仍有必要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杜绝人为操作空间,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
笔者以为,食品安全问题涉猎广泛,影响深远,且涉及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和维护,任何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安排,在涉及食品安全具体内容上难免挂一漏万,即便是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在将来也会出现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但我们能够期待,政府会不断完善执法监管和法律标准,以及确保令行禁止的社会氛围尽早实现。
基于此,在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法治屏障不断强化的同时,“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问题仍时有发生,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差距”的长期问题才可能逐步得以解决。“尚德守法”的食品安全监督环境,更需要有力的抓手,以及立竿见影、威慑足够的惩罚措施,显然,“惩罚到人”能够让维护食品安全环境更加有的放矢,而从道德层面鼓励食品企业主体意识增强,以此形成道德、法治共进的食品安全监督环境,同样需要必要的威慑手段,否则,再严格的法治环境也难免沦为一纸空文。(李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