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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捍卫群众舌尖安全

2019-12-05 11:30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编辑:杨梨
摘要:为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12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12月1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的日子。通过参加中国市场监管报社主办的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会议的机会,亲自见证《条例》施行很有意义。作为从头到尾参与《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修订者,我对《食品安全法》和《条例》很有感情,也很有成就感。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以良法善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条例》共10章86条,在食品经营环节,对食品的贮存运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对贮存运输的温度和湿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性易受温度、湿度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食品安全法》规定明确了贮存、运输过程中关于温度的原则性要求。《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在明确设施设备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经营者要“保持有效运行”,即设施设备一方面要保证持续运行,另一方面要能达到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同时,需要定期校准、维护温湿度监测设备,确保温湿度监测设备准确有效。此外,要对贮存和运输过程进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应对。
  《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作出进一步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者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委托给第三方来承担。但是,通过委托方式将食品贮存或运输过程外包至第三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会忽视对食品贮存或运输的过程管理。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确保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一是对食品贮存或运输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要求。二是明确对食品贮存或运输受托方业务记录的具体内容和保存期限。三是对本身并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受托方提出备案要求。
  《条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进行了规范。餐饮业就餐人数多,就餐人员流动性大,健康状况复杂,餐具饮具容易成为经口传播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因此,《条例》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给予了细化,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已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时,应当查验并且留存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这个消毒合格证明既可以是每批次的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也可以是每套消毒餐具上加贴的消毒合格标签或者加盖的消毒合格印章。餐饮服务提供者要留存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条例》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新规定。这类食堂餐食供应量大、供餐时间集中,如果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不到位,易发生大规模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主要有两种管理形式,一种为集中用餐单位自行经营,一种为遴选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包经营。为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包经营行为,《条例》明确要求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条例》加强了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的管理。近年来,随着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数量不断增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食品安全法》已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未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方和展销会的参展方前期备案作出明确规定,给食品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对此,《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了补充,进一步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报告责任,要求其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此举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能够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实现对食品及原材料等来源的追溯,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和规范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信息保存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保密义务等三项内容。一是信息保存义务。信息保存义务的履行,旨在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经营者履行审查义务,保持信息完整准确,便于监管部门获知食品经营者信息,利于食品安全追溯。二是信息提供义务。信息提供义务,是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食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时提供信息的义务。三是信息保密义务。信息保密义务,是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明确了“处罚到人”和“从严处罚”的规定。一是把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多次违法违规行为5种情形明确为情节严重,给予重罚。二是明确食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如果构成《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同时,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把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从事关系群众利益的重点领域——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执法者,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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